2014年11月12日 点击人次: 1190
本数据为系统自动获取,如有变动请以来源网站为准
一、相关政策
我省2009年继续实行高校毕业生暂缓两年就业的政策。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单位的省内高校毕业生,可将人事关系迁回生源地;也可以申请暂缓就业将户口暂留学校(毕业生户口如果在原籍,则仍留在原籍)、档案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集中保管,毕业生在两年内落实就业单位,可按应届毕业生就业的办法予以办理有关手续。
二、办理暂缓就业的对象
1、符合资格的2009年应届毕业生,并有毕业资格的毕业生(以教务处毕业名单为准),没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珠江三角洲毕业生最好不办理暂缓就业。
2、外籍生源(指港、澳、台及国外生源)、受处分或考试不及格等原因未能获得毕业资格、毕业前申请出国(含出境)的学生不能办理申请暂缓就业。
三、办理暂缓就业的时间
2009年5月1-30日
四、办理暂缓就业的有利因素
办理了暂缓就业手续的毕业生的档案交广东省就业指导中心保管,户口仍留在学校(户口未迁来学校,则留在原籍)。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限内(两年),如果能找到可以解决人事关系(即户口、档案关系)的用人单位,则可以按应届毕业生进行派遣。
五、办理暂缓就业的弊端
(一)暂缓期间,对不能找到可以解决人事关系(户口,档案关系)的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在暂缓期满后,必须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及学校办理档案、户口迁回手续,造成了一定的麻烦。
(二)暂缓期期间,如果用到档案所在地办理相关证明(专升本、报考公务员等)必须到广东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
(三)在暂缓期期间,如果用到临时户口所在地办理相关证明(办理签证、更换或补办身份证等)必须回学校办理。
六、办理暂缓就业的程序
(一)需要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于
(二)
七、暂缓就业学生毕业后的管理规定
(一) 各系须积极做好暂缓就业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和管理工作,及时通报最新就业信息和最新的就业政策;毕业生要保持与所在系的密切联系。
(二) 学生应严格遵守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暂缓就业协议书》的规定和学校的户籍、计划生育等管理规定。在暂缓就业期间,如需登记结婚,则须终止暂缓就业协议;对违反有关协议和管理规定的同学,学校将取消其暂缓就业资格。
八、毕业后办理取消暂缓就业的手续
(一)需办理取消暂缓就业的学生须持《暂缓就业协议书》于每周的星期二和星期五自行到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二)暂缓期满或因违反相关规定被取消暂缓就业资格者,自取消暂缓就业协议之日起半个月内必须到就业办领取报到证,逾期不领,或不与学校联系者,学校有权做出适当处理。
九、暂缓建议
1、学生如果在
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